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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卫·学习|看新闻,学流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重点

北大公卫人 PKU公卫人 2022-06-10

在新春佳节来临之际,中国突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本次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国家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列为乙类传染病,要求采取甲类管理。

当地时间1月30日晚,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再次高度肯定中方的防控举措。

根据国家及各省市地区卫健委消息,截至2020年1月31日16时,全国累计报告确诊病例9745例,累计死亡病例213例,累计治愈出院病例177例,共有疑似病例15238例。




你知道

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吗,有哪些类别

什么是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什么是传染病“乙类甲管”

我国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哪些等级

特别重大(一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哪些情况?

快来一起看一看吧!


0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概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突发事件的一种,我国2003年5月9日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将其定义为: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SARS等)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其中,重大传染病疫情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主要是指病毒、细菌、寄生虫等病原微生物导致的传染病暴发、流行。




在实际工作中,如何界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多数学者认为符合下列情况时即可界定:

1、范围为一个社区(城市的居委会、农村的自然村)或以上。

2、伤亡人数较多或可能危及居民生命安全和财产损失。

3、如不采取有效控制措施,事态可能进一步扩大。

4、需要政府协调多个部门参与,统一调配社会整体资源。

5、必须动员公共群策、群防、群控,需要启动应急措施或预案。



02

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根据《国际卫生条例》,“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通过疾病的国际传播构成对其它国家的公共卫生风险并可能需要采取协调一致的国际应对措施的不同寻常的事件。




西非地区埃博拉病毒病疫情首先于2014年3月在几内亚南部被确认后,短短数月内发病数和死亡数迅速超过历史最高水平,世界卫生组织于2014年8月8日宣布此次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埃博拉病毒病疫情防控面临全球化挑战。同时,2015年美洲地区发生寨卡病毒病的大规模传播与流行,因新生儿小头畸形、吉兰-巴雷综合征可能与寨卡病毒有关,世界卫生组织于2016年2月1日宣布将其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国际社会广泛关注、协同应对,强化流行病学方法在事件应急中的重要意义。2020年1月30日,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0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等级


根据《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结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划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



04

特别重大(一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一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两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的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的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2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发生跨地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省)、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9、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05

传染病“乙类甲管”


传染病监测是公共卫生监测的一种,是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重要举措,世界各国根据自己的情况确定法定报告传染病的病种。我国目前法定报告传染病为3类39种,其中甲类2种、乙类26种、丙类11种。甲类传染病有鼠疫、霍乱,我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列为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甲类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第四十四条:“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相信通过以上介绍,大家对相关概念都有了一定的了解。最后,我们坚信,在中国政府的带领下,中国人民必将打赢这场控制疫情、消灭疫情的攻坚战!


文字/图片:唐泽昱

编辑:唐泽昱

审核:韩汶静、何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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